发布时间:2017-11-30 点击 次
各院区、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经2017年11月9日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同步降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以下简称“医保支付参考价”)同时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分步调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2017年11月18日,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调整我省公立医院有关医疗服务价格:
一、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参考价
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保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号)执行,其中降价药品年采购数量不得低于2016年实际采购量。总院药品降价明细目录详见附件一。
二、调整省属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提高住院诊察费、专家会诊费、护理费、三四级手术费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6岁以下儿童在上述项目基础价格调价基础上加收20%,新生儿护理项目除外)。降低肠内营养灌注、针对不孕不育患者的辅助生殖超声检查价格。上述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院调价目录详见附件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我院将于2017年12月1日零时起调整以上药品及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各院区各部门请认真学习本通知及附件内容,做好相关价格调整、公示及解释工作。
(三)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请及时联系院计财处经济管理中心及药剂科。
联系人:何丽琴62283363(经济管理中心)
刘琳琳62283365(药剂科)
院价格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