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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传染病医院 (安徽省立医院感染病院) 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28 点击

合肥市传染病医院

(安徽省立医院感染病院)

 

 章程(试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服务…………………………………… 1

第三章 党建工作…………………………………………… 2

第一节 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2

第二节 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3

第三节 党管干部、人才的原则……………………… 4

第四节 文化建设……………………………………… 5

第五节 团及统战工作……………………………… 6

第四章 医院、职工权责…………………………………… 6

第五章 决策机制…………………………………………… 9

第六章 运行机制…………………………………………… 13

第七章 监督机制…………………………………………… 15

第八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16

第九章 信息公开…………………………………………… 18

第十章 附则………………………………………………… 20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作为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订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合肥市传染病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感染病院)

第三条 医院地址:

住院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118号

门诊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218号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等

第六条 开办资金:2884万元

第七条 主办单位: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办医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传染病防治保障

第十条 业务范围:感染性疾病(包括传染病)治疗及预防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十一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医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中国共产党合肥市传染病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感染病院)委员会。设党委委员若干名,其中,设党委书记1名,设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医院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上级党委(党组)领导,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医院党委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培训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敬业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医院坚持把党的建设与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节 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六条 医院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医院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思想建设纳入医院管理轨道,建立院、支部、科室三个层次,党政工团四条主线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建立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把医务人员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第十八条 医院按“支部建在学科上”,合理设置党支部,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抓好党支部书记选拔、培养和激励,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九条 医院建立科主任、支部书记和护士长“三位一体”的管理格局,实现党支部工作与科室工作的有机融合。

第二十条 医院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充分倾听党员需求和意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党建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形式,使党建工作充满亲和力、吸引力和感召力。

第二十一条 医院设置党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党务工作人员,注重提升党务干部队伍素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不低于年度经费预算0.1%的比例,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节 党管干部、人才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根据医院改革发展需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干部,健全干部培养教育、交流锻炼和监督约束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制定医院职能部门、临床和医技科室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医院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人员和后备人选,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把好思想政治关,注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抓好人才工作的总体谋划和宏观管理,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尊重人才、奋发有为的工作环境,促进形成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坚持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管理办法,强化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构建和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搭建不同层次人才发展平台,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晋职晋级体系,为医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节 文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文化建设是医院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医院坚持公益办院理念,恪守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院传承和弘扬建院以来的优良文化传统和新时代“仁术济世、求实创新”的院训,引导医务人员践行和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

第二十八条 医院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形式的文明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管好医院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第二十九条 医院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三十条 医院坚持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尊重医务人员劳动成果和辛勤付出,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致力打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和医风严谨的医务人员队伍,塑造行业清风正气。

 

第五节 群团及统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院成立包括共青团、工会、妇女委员会等在内的群团组织,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三十二条 医院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加大对群团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建功立业。

第三十三条 医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设立医院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组织广大青年员工积极参与医院改革与发展,引导青年坚定理想信念,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医院为各级共青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医院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四章  医院、职工权责

 

第三十五条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院的权利:医院按照管理权限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医院在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

(二)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2.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3.承担教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教育及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4.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5.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6.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国家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7.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治;

8.承担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其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条所指医院职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二)医院职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主要如下:

1.医院职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2.医院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3.医院职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4.医院充分保障职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职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5.医院职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职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职工实现监督权。

6.医院职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三)医院职工在享受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1.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2.医院职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3.医院职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4.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三十七条 医院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原则。医院集体决策的形式有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三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对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及分管行政工作的院党委委员参加会议,未有分管行政工作的院党委委员列席会议。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事项,坚持会前充分酝酿、科学评估、有效论证的原则。重要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分管院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提出初步方案或建议。其中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政策法律和对外签订重要合同或协议,应咨询法律顾问;涉及医院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还应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执委会等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涉及其它院领导分管工作的议题,牵头的分管院领导应主动沟通、积极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长办公会前,党委书记和院长之间,书记、院长与相关分管院领导之间均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书记主持。半数以上院领导参会方可召开。其中“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同时到会方可研究,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有工会主席参加。

院长会议议题研究坚持“一事一议”和末位表态制。分管院领导准确、简练介绍议题及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领导集体讨论,院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会议总结,作出同意(通过),不同意(不予通过),提交党委会通过,修改、搁置或者下次会议再讨论审议的决定,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明确实施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办理期限。

由会议明确的分管领导及责任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院党委会:党委会主要研究和决定医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党的建设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讨论决定院办公会提交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全体党委委员参加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列席党委会议。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党委书记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指院长作为副书记的情况)召集召开。

党委会实行议题事先审批制,不搞临时动议。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讨论未经事先审定的事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需要时亦可与委员进行交流沟通。

党委会议题会前要充分酝酿,讨论时发扬党内民主、集体决策。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用,必须实行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党委会表决。

第四十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保障医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二)听取、审议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医院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投资项目、药品采购和大型仪器购置、职工培训计划、以及医院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或作出相应决议。

(三)讨论通过相应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综合保障等重大问题及主要制度。

(四)讨论通过医院提出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奖金分配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评议工作每年至少一次,要把评议结果作为奖罚、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以建议领导或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等。

(六)职代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管理决策权及统一的指挥权,要宣传、动员、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医院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医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医院发展。

(七)院长积极支持职代会工作、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方便,执行职代会依法做出的决定,保证职代会基本职权的实现。职代会维护院长在医院管理和建设方面的中心地位,积极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八)医院各项会议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交职代会执委会通过。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制度等,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均应积极贯彻执行。

(九)凡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以当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由医务人员、工人、管理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一线职工不少于60%,职工代表总数一般占职工总人数的3-5%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大会主席团负责职代会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会议期间的活动可推选执行主席轮流主持。职代会根据需要,选举产生职代会执委会委员。

(十)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

  1.代表选举:基层工会推选职工代表。

  2.资格审查: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来源、资格以及提案报告进行审查。

  3.会务筹备:征集和提交提案、确定职代会议题、成立大会筹备组等。

  4.会前审议:召开代表团联席会议,审议报告和提案等会议材料,讨论职代会报告。

  5.召开大会:先后召开预备会、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代表大会。

  6.决议落实:代表们要把大会的决策和精神带到基层,对大会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等。

  7.总结评价:对大会安排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归档会议资料。

 

第六章 运行机制

 

第四十一条 医疗管理。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院领导班子领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等,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领导班子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教学管理。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培养和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三条 科研管理。医院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开展科研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实行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管理。医院依照相关卫生信息化制度及规划,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信息化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化管理。以信息网络等现代服务支撑共性技术为基础,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信息系统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整合院内信息资源,实现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引进新兴信息技术,为不断催生出新模式和新业态的新形势下的医疗管理提供有效手段,为全面医院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十六条 后勤管理。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 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医院后期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后期信息系统。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党纪监督。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书记、纪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 5 年。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教育执纪问责。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四十八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医院内设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院行政例会等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四十九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察,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五十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门诊住院患者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并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多渠道、多形式收集社会各界对医院的意见和建议;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八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控制、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二条  医院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和事业收入等。

第五十三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绩效、价格、资产、预算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 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购用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阳光操作、全程监管和科学诚信的原则规范运行,严格按批准计划品种和数量执行,确保使用安全,不断提高合理使用水平。

第五十六条  医院严格遵循以下七大原则,依法依规接受和管理公益事业捐赠:(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医院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签订捐赠协议、统一接受。医院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受理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接受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形成的资产纳入医院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五十八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九条  信息公开原则及形式。信息公开本着简单易行、方便群众、利于监督的原则,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公开事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对外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在门诊、病房以及对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设立公开专栏;

 (二)编印、发放就医手册、宣传资料;

 (三)设立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宣传橱窗、院报、门诊电视、电子触摸屏等;

 (四)通过院内OA系统、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公开;

(五)建立院领导接待日、院长信箱制度,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六)医患工休座谈会等。

对内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按照有关规定,院务内部公开的形式还包括院务公开栏、行政例会、党政联席会、专题会议、院内简讯、院报、院网站、职工座谈会等。

第六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信息公开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均予以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信息公开内容分为对外和对内。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信息、医疗价格公示、门急诊工作安排、学科和专家相关信息、便民服务措施、行业作风建设情况、人事管理公开、招投标公告等方面,向医院职工公开的院务主要内容包括医院重大决策事项、三重一大管理事项、医院运营管理、人事干部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表彰奖惩情况、因公出国公示、后勤物资、设备采购公示等方面。

第六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监督小组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照相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督察,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 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 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 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合肥市传染病医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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